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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5日,大连海运公司以其“旅顺”号货轮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

时间:2018-04-30

2005年3月15日,大连海运公司以其“旅顺”号货轮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3月25日,“旅顺”号从大连出发,驶向美国夏威夷。3月27日,“旅顺”号遭遇特大风暴而受损,面临倾覆危险,之后受到美国阿尔斯通号货轮的救助,勉强驶入日本冲绳的港口进行修理,发生修理费若干。因大连海运公司没有支付修理费,日本某造船厂将“旅顺”号留置。请问:依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旅顺”号发生的上述费用及权利,应该得到最先受偿的是哪一项?( )。

A.某银行的抵押权

B.阿尔斯通号对救助费用的请求权

C.在日本冲绳的港口停留所产生的港务费

D.日本某造船厂的留置权

答 案:B

【考点】船舶优先权
【解析】《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23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因此,首先,B、c项的费用属于船舶优先权,优先于D项的留置权,D项优先于A项的船舶抵押权;其次,B项的救助费用优先于C项的港务费。因此.B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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