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执行程序是什么?
非法集资问题是较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问题,给民众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当非法集资案件 立案 后,需要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判决以及对非法集资财产进行追回等。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问题有什么具体的规定?非法集资案件执行程序是什么? 非法集资案件执行程序是什么? 一. 立案侦查 第二十七条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人民 *** 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人民 *** 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省级人民 *** 协调。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省级人民 *** 进行协商。 二. 性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性质认定由省级人民 *** 负责,依法进行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 证据 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 *** 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 (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 (三)下级人民 *** 上报的认定申请。 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 *** 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 处置善后 第三十八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 *** 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 *** 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条 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 债权债务 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 *** 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 债务清偿 、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 *** 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 *** 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 *** 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 债权人 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 *** 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一条 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 公司注册 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 *** 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 *** 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 *** 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 *** 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省级人民 *** 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 *** 。 第五十三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组织者以及陷入非法集资犯罪的陷阱。非法集资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发布公告取缔非法集资组织、民众的 债务 债权登记以及非法集资财产的追回和 清算 等。对于跨区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应该由立案侦查的省份负责资产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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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到的债权清偿顺序
非法集资资产债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由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 4、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 5、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法》之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 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法》之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非法集资资产债权清偿流程
非法集资资产债权清偿顺序: 1、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登记; 2、对涉案企业或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 3、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刑法》之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债权应该怎么样清算
1、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有:查封、冻结、扣押和追缴。涉案资产的追缴、查封、冻结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2、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有:资产确权、变卖、拍卖、实物资产出租、债权人会议、债转股、债务转移、管理人制度、破产清算、变现及兑现等方式。全面处置方式的启动的时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诉的卷宗之时。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层面讲,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要等到法院终审判决后才能处理。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确定之前,在法律上应视其为无罪。所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案的涉案财产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其权属不能发生变化,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关部门只是代管的角色。
【法律依据】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