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荣科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荣科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300290)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董事、原实际控制人何任 晖于今日收到中国 *** 立案告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 决定对公司及何任晖立案。
同日,灵康药业(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灵康药业或公司,证券代码:603669)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陶灵萍女士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 ***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 决定对公司、陶灵萍立案调查”。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荣科科技、灵康药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 *** 立案。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 *** 荣科科技、灵康药业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
一、荣科科技索赔条件暂定为:
在上市后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买入荣科科技股票,且在2023年1月1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荣科科技 *** 入口)
二、灵康药业索赔条件暂定为:
1、在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买入灵康药业股票,且在2022年7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上市后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买入灵康药业股票,且在2023年1月1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灵康药业 *** 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 *** 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 *** ,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 *** 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 *** 证券诉讼、金融 *** 案件,有多年投资者 *** 诉讼经验。成功 *** 或正在 *** 数百件投资者 *** 案件, *** 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 *** )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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