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什么?
1,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即量的有限责任或人的有限责任。“有限”的含义不是指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仅以其部分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是指作为公司的股东而言的。\x0d\x0a2,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是大公司兴起的重要因素。\x0d\x0a3,有限责任公司优点: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x0d\x0a4,有限责任公司缺点: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是什么意思?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更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近现代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他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负担的因公司破产而导致个人破产的风险,便于人们投资入股,是广泛募集社会大量资金,兴办大型企业最有效的手段。这一专用语多用于组建公司或者企业,以表示该公司或者企业的性质,如“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扩展资料
责任缺陷
有限责任适用的前提是股东与公司人格相互独立和彼此分离。假若股东不尊重公司的人格,违背“分离原则”,就随时可能导致滥用有限责任和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初衷,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这种滥用有限责任的危险随时可能发生,具体而言:
1、有限责任有可能使公司个别或少数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违反所有权层面和经营权层面上的分离原则,非法操纵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股东个人帐户上,致使公司无法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经营不善的责任被推到无辜的债权人身上,让债权人承受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2、在集团公司中,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把子公司当作其推销商业政策的工具,故意混淆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肆意侵吞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又利用子公司作为逃债的掩护。
3、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技飞速进步,在人类生活福利得到极大改善的同时,产品致害、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断地危害着人类生命、财产安全
4、股东有可能故意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从事违法或者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从而损害社会和大众利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还是公司责任的有限性?为什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责任是无限的。因为在法律上规定有限责任是指针对股东有限。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合资公司,但是也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更高人数的限制,法律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4、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经营公司,由参加者投入的所有权(即资本份额)组成固定资本份额给予参加者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并按份额得到公司的部分利润,即分得红利,在公司破产时,得到破产份额,及依法享有其他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注册公司步骤,核名称,开验资户,存注册资金,验资,交工商设立资料,拿营业执照,刻章,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税务登记证,开基本户(纳税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什么呢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是一个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在法定情形下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
有限责任是指公司在破产中进行的资金清算阶段,各投资人以自己的投资分额(比例)对公司财产清算后所欠债务负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不以个人财产负责).也就是当初出多少钱,现在公司跨了,如果还欠债,就陪多少,即便是钱没还完,也不会涉及到自己家的钱.
这和股份有限公司不一样,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分额来确定责任的多少,还债的分配.
非公司制企业,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企业做不走了,破产了还有欠债的话,还要设涉及到家庭财产,直到钱赔完为止.
如果想了解更透请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之一节 设 立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
(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 的,可以改建为前条之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 股东 *** 出资的条件;
(八)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士一)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 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更低限额:
(一)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二)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三)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四)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 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 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 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 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 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 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 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 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 其全部出资或者部门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 *** 的股东应当购 买该 *** 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 *** 的出资,视为同意 *** 。
经股东同意 *** 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 *** 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 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 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 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 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 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 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 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 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 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 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 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 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 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 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 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 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行使本法 第五十四条之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 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 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 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 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 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七十二条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转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 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