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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的十大误区(融资的坑有哪些)

时间:2024-07-06

融资租赁十大风险点

融资租赁十大风险点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截至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2.1万亿元。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

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

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2009-2013上海两个中级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图

2、裁判方式与结果:以判决结案为主,二审维持率较高

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

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包括原卢湾区法院17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客观上反映了上海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跃的行政区域分布。

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涉案数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次是: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5件,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6件,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4件,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件,上述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涉案数量超过审理案件总数的六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类型分布图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行业分布图

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更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关系示意图

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 *** 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缔约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明显改观,融资租赁公司仍将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主要表现为:之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案件争议类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身处外省市的承租人较多,应诉不便,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

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 *** 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 *** 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

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较难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即便可以评估也会因租赁物地处偏远、不便转移等客观原因使评估举步维艰,难以实施。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 *** 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 *** 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 *** 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

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案例一

甲租赁公司、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首付租金250万元。同日,甲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550万元价格购买A机械供乙公司承租使用,并同意将乙公司已支付给丙公司的550万元货款作为甲应支付的货款抵扣,并由甲扣划首期租金后归还乙公司。后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明乙公司使用的设备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据此认定甲租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依法认定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虚构租赁物、标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资金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若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可以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有名合同(例如抵押借款合同等)所对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案例二

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乙向甲 *** 教学设备一批,作价270万元,并回租给乙使用,乙应向甲支付租金共计329.4万元。后因乙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这种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因乙学院已实际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以“所有权 *** 协议”的形式办理了租赁物的所有权 *** 手续,故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有效。

解析

售后回租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已被融资租赁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予以认可,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一种交易模式,不能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为防止出现以售后回租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规避法律行为,应重点审查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租赁物 *** 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 *** 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以此作为认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依据。

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

案例三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回购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承租人累计超过3期未足额支付租金或累计达60日,回购条件成就,乙公司应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回购款。甲租赁公司收到全部回购款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和《债权转移证书》。后因承租人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经审理查明,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回购担保合同由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签字盖章,应认定回购担保合同的签订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乙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理应知晓其在回购担保合同中所负回购义务的含义、内容以及应当预见到签订该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本案系争回购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乙公司应在回购担保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回购款。

解析

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不仅是租赁物的出卖人,而且是租赁物的回购人,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发生时,按约定负有回购租赁物的义务。回购合同若不存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并尊重相关行业交易惯例,应属合法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且回购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回购人应当按照回购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

(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

案例四

A公司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A公司选定的打印器材并交付A公司,A公司签收了《租赁物件接受确认书》。后A公司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故未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损失后再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而出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事项无需承担责任。因此,A公司作为承租人就系争打印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当向供应商即乙公司索赔,其无权以此对抗甲租赁公司给付租金的请求权。

解析

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存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若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出租人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的,则在其已经受领租赁物的情况下,涉及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应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另行解决,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三)违约责任的处理

1、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

案例五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65000元,租期分为24个月,月租金为19058元,租金共计457392元。后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5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后续款项。甲租赁公司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有未付租金400218元。

审判

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付款明细栏已约定,合同租金总计为457392元,该合同同时又有首付款为165000元的约定,但并未明确所谓首付款是否为租金的一部分。鉴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为甲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不利于甲租赁公司的解释。现甲租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租金总额为622492元达成合意,故该首付款可以冲抵租金。

解析

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之初支付所谓的首付款等款项。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当发生承租人违约事件时,出租人要求将首付款优先抵扣违约金、迟延利息或作为总租金之外独立的一期租金抵扣的,应当具有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了首付款的性质、抵扣方式和顺序的,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从约定。当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此未作约定的,从出租人系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及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租金总额为基准,将首付款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2、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六

李某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根据李某的要求向乙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交李某承租使用。后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上述挖掘机并交付李某。因李某欠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李某返还租赁物;2、要求李某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55万元及罚息36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后,出租人还能主张所有未付租金,则可能因债务人无力支付的事实而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之外的利益。故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现甲租赁公司与李某均同意解除合同,则甲租赁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之后的未到期租金。至于若收回租赁物不能弥补其损失,则应当在评估或处置租赁物之后主张。

解析

出租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请的,为避免出租人可能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双重赔偿,导致处理结果明显不公,法院应向出租人释明,告知出租人择其一行使权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诚信情况,在一诉中作出更具债权实现可能的诉讼请求选择。若出租人选择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同时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损失的范围应是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3、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案例七

甲租赁公司与李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又签订回购担保合同。后因李某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约定回购款。乙公司辩称,融资租赁合同与回购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李某与乙公司对甲租赁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但均系甲租赁公司出于保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得以实现而分别与李某、乙公司合意设立。在任何义务一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之后,其他义务方相应的给付义务将予以免除,甲租赁公司的主张未超出其合同利益。因此,甲租赁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损失向李某、乙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悖。

解析

回购合同的设立以降低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债权风险为目的,回购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关联性。回购款金额与未付租金基本一致,债权范围具有一致性。当债权的主张对象存在数个给付主体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对其最有效率和保障的权利救济方式。若出租人选择就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和回购人的回购责任一并提起诉讼的,虽然责任性质不同,但是系针对同一债务,一并审理更有利于融资租赁交易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任何一方责任主体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对出租人的债务给付义务的,其他责任主体对出租人的给付义务将予以相应免除,出租人亦无法获得多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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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的误区主要有哪些

1、廉价出卖你的技术或创意:许多创业者和下岗职工创业者急于得到启动或周转资金,往往在中小企业融资时急于求成。给小钱让大股份,轻易的贱卖技术或创意。

2、烧别人的钱圆自己的梦:。持这种思想的人不会成为一个成功的创业者。只有能为股东创造价值的企业家,才能得到更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和成长机会。

3、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战略设计。

4、缺少对中小企业融资方案的比较性选择。

5、过度包装或不包装:有些创业企业为了中小企业融资,不惜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进行“包装”中小企业融资。

6、缺乏资金规划和中小企业融资准备。

7、缺少必要的中小企业融资知识。

8、先期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未还不讲信誉。

9、只顾扩张不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10、盲目对外出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函。

企业融资的误区17个

企业融资的误区17个

企业融资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1.准备不充分。在当前的资本市场,必须深入了解投资者的想法,并向其提交能够满足其关键要求的商业计划和运营模式。必须建立好使你的企业能够得到快速增长(具备扩展性的行业)的基础,并能够呈现你在行业市场中所具有的稀缺的特性。你需要向投资者阐明你能够使你的企业得到快速的发展,并且你拥有这个行业里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团队。你要向投资者展示你的公司可以获得稳定而持续的收入回报,在合理的时间之内投资可以获得适当的盈利。

2.采用“步枪”而不是“散弹枪”的策略来寻找投资(投资的寻找必须聚焦于那些最有可能成功的资源)。

3.错误判断了达成交易所需要的时间。

4.太热衷于你的商业计划(这会产生固执己见、缺乏灵活性和防卫力等问题,使得交易很难达成)。

5.在融资上花费了太多的时间,导致其没有充足的时间来管理企业。

6.未能真正理解(或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和目的。

7.把你的项目太当回事。

8.对于真正所销售的产品和客户所真正需要的产品感到困惑。

9.未能构建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团队。

10.所提供的商业计划过于厚重(规模很重要,越精简越好)。你应该根据不同的形式准备不同长度的商业计划书——一页纸的,两页纸的,以及全部的。

11.并不了解大多数的投资人是非常忙的并且讨厌浪费他们的时间。因此,你在和他们接触过程中,尽量简单明了地表述你的想法,更好直奔主题。

12.所提供的商业计划过于注重外表而缺乏有效的分析。

13.忘记了时间就是一切。不要在最后才想起要融资,这已经太迟了并且会极大地提升融资成本。更佳的.融资时间是在你对它还有耐心的时候。

14.不愿意分享你的想法,也不会把它告诉任何人。那么你不把想法说出来也就不会把它卖出去。

15.自认为在投资价格上很明智,而且认为投资人是愚蠢的。事实上,一项投资并不仅仅涉及合理的投资价格,你还要考虑投资人所提出的条件有什么其他的战略目的。

16.并没有意识到小公司的价值判断是一门艺术,而不是一门科学。你应该根据你自身的条件,准备好在谈判中发挥出你的更大能力。

17.相信所有权就意味着控制权。实际上,一个投资者可以在拥有10%所有权的情况下获得90%的控制权(反之亦然),这取决于交易的条件和框架。

真正需要多少资金?

企业家在寻找资金时常犯的一个错误是融到了过少或者过多的资金。在与投资者接触期间,由于他们错误地预测或判断实际资金需求,或者除了购买相关资源之外别无他法,那么他们经常会在投资者面前失掉信誉。预算错误的问题是一个大问题,如果你融资过少而不得不再回去融资的话,那么融资的成本就会变得很高,而且第二次融资的过程就会变得更为痛苦。而如果你融资过多,那么你可能会对其他合适的潜在投资者关上大门。更糟糕的是,这会稀释你所想要掌握的企业的所有权。

考虑阶段性投资

投资人避免“超额投资”的一个 *** 是进行阶段性投资而不是把资金一次性地全部投入进去。对于阶段(或分层)的考虑通常与特殊的商业计划里程或者营运目标,诸如回报和收益、客户获得情况、管理团队的重构,以及达到监管要求等紧密相连。分层投资能够保护投资者的资金不被错误地使用或浪费,而对于你来说可以防止股权过早稀释或损失资本。你可能会倾向于所需的投资资金一次性到位(来减少将来你需要资金时的情势变更风险),但是请记住在融资时你一定要有耐心,而且阶段性融资有其真正的长处和优点。

资本形成战略

小型成长中的企业在融资时可以有多种选择,但总的来说,你的选择被限定于两种方式:债务和股权。而如何形成更优的资本结构——在两者之间达到适当的平衡,是一项很大的挑战,这个挑战就是你要寻找到可以承受利率的资金来源。而是否属于可承受的范围,则取决于你追求的是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下你要考虑的是合同条款、利率水平、折旧率以及未能及时还款的惩罚。股权融资下你要考虑的是价值(也被称为估值),对于当前所有权人股份和控制权的稀释,以及其他相关的特别条款,如强制分红或赎回权等问题。

你首先要考虑的是发行证券。证券的类型大致有三种:债权证券、股权证券以及混合(或可转换)证券。每一类证券都有它们各自的特性、多样化的功能,以及随之而来的成本。

债权

当你发行债权证券时一般会采取三种形式:债券、票据和信用债券。传统上,债券的发行一般以公司的财产为担保,而票据和信用债券的发行则无需担保,其依赖于公司的信用程度、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因此它们的发行往往伴随着较高的利率)。

对于债券的持有人而言,债券的安全性和回报率,取决于对发行公司风险的评估和其未来违约的可能性。成长型的公司由于缺乏较高的信用度,因此在债券或信用债券的销售条款或合同中经常会受到种种限制;这些条款会在债券发行期间限制你的一些活动。例如,合同中可能会限制企业的管理层加薪或获得奖金,或者要求你一直要保持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比例符合一定的标准。因此,在你选择进行该类融资时,你和你的律师一定要对合同条款或整个协议所可能给你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成本有一个准确的评估。

股权

股权证券包括了普通股、优先股,以及认股权证和期权。每一种类型所包含的权利、优点,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潜在的回报率都是不同的。传统的成长型公司(投资人对其价值的评估一般来源于其无形资产,如专利、商业秘密、信誉和预期盈利等)一般会在发行债券之前先发行股票,原因在于他们一般缺乏必须的资产来对债券进行担保,而且附条件债券的存在有可能会把公司失败的风险提高到一个不可接受的程度。

普通股

对于公司普通股的购买以及与之相关的对于公司权利的稀释往往对于那些成长型公司的所有者而言是一种伤害。然而,对于公司发展必须的附加资本的需求,以及个人的稳定储蓄和公司相关收入的缺乏,使得成长型企业不得不调整其资金结构并牺牲一部分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虽然发行普通股的成本较高而且会带来对于公司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某些妥协,但是它增加了你的股本基础,并且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固的依靠,而且它还会增加你将来获得借贷资金的机会。

优先股

一般而言,优先股作为一种股权证券在某些方面与债权证券有相似的特征。优先股的持有者有权在公司的红利分配给普通股股东之前以固定的或可调整的利率优先收到红利回报(类似于债券产品的持有者)。而且优先股的股东在公司清算时也有权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获得公司资产的分配。优先股股东还可以把优先股转化为普通股来实现其投票权。这类股票往往还具有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或者可由公司或股东行使的赎回权。虽然对于固定红利的支付是免税的(就像利息支付一样),并且公司的所有权同样被稀释了,但优先股的发行为你提供了风险和回报方面的平衡,因为你并不需要偿还最初的投资金额(除非有赎回权条款)。而且,优先股的回报利率是被限定的(除非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同时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的股东权利排在债权人和债券持有人之后。对于可转换优先股的使用在风险资本家中是非常普遍的。

认股权证和期权

该类证券给予其持有者在特定的期间以特定的价格买入固定数量的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权利。如果上述权利没有得到行使,那么它就失效了。如果股票上涨的价格超过了期权的价格,那么期权的持有人就可以以折扣价购入股票,从而分享公司增长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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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融资十大误区是什么?

民企融资之十大误区

企业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种的关键环节,民营企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必须要有清晰的长期发展战略,企业资本运营策略必须放到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层面考虑,从里到外营造一个资金愿意流入企业的经营格局。不少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把企业融资当作一个短期行为来看待,希望搞突击拿到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而实际上成功的机会很少。民营企业要想改变融资难的局面,笔者以为,需走出以下融资误区。

一、过度包装或不包装

有些民营企业为了融资,不惜一切代价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财务数据脱离了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有些民营企业认为自己经营效益好,应该很容易取得融资,不愿意化时间及精力去包装企业,不知道资金方看重的不止是企业短期的利润,企业的长期发展前景及企业面临的风险是资金方更为重视的方面。

二、缺乏长期规划,临时抱佛脚

多数民营企业都是在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才想到去融资,不了解资本的本性。资本的本性是逐利,不是救急,更不是慈善。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就应该考虑融资策略,和资金方建立广泛联系。

三、急于拿资金,忽视企业内部整理

民营企业融资时只想到要钱,一些基本的工作也没有及时去做。民营企业融资前,应该先将企业梳理一遍,理清企业的产权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关联企业间的关系,把企业及公司业务清晰地展示在投资者面前,让投资者放心。

四、融资视野狭窄,只看到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

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不只是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租赁、担保、合作、购并等方式都可以达到融资目的。

五、只认钱,不认人

民营企业急于融资,没有考虑融资后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民营企业融资时除了资金,还应考虑投资方在企业经营、企业发展方面对企业是否有帮助。

六、只想融资,不想让企业走向规范化

企业融资是企业成长的过程,也是企业走向规范化的过程。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种,应不断促进企业走向规范化,通过企业规范化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七、只顾扩张,不塑造企业文化

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种,只顾企业扩张,没有去塑造企业文化,最终导致企业规模做大了,但企业却失去了原有的凝聚力,企业集团内部或各部门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观,没有协同能力。

八、只顾扩张,不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很多民营企业通过融资不断扩张,但企业管理却越来越粗放、松散。随着企业扩张,企业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决策走上规范、科学的道路,通过规范化的决策和管理来规避企业扩张过程种的经营风险。

九、低估融资难度,误以为仅靠自己的小圈子就可以拿到资金

有些民营企业常常低估融资的难度,对出现在面前的个别资金方期望过大,也往往以为靠企业主或内部管理人员的私人小圈子就可以拿到资金。

十、不愿意花钱请专业的融资顾问

民营企业都有很强的融资意愿,但真正理解融资的人很少,总希望打个 *** 投资人就把资金投入企业,把融资简单化,不愿意花钱聘请专业的融资顾问。也有不少人认为融资只需写个商业计划书,图便宜随便找个机构或个人、甚至学生来写,也不管他是否有融资的经验和融资的渠道,只要价格低。企业融资是非常专业的,融资顾问要有丰富的融资经验,广泛的融资渠道,对资本市场和投资人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要有很强的专业策划能力,要考虑企业融资过程种遇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问题的 ***

对P2P理财投资者来说几个重要的误区

误区一:平台交易量大就安全

提高网站流量是分分钟的事情,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1.拆标。1年期项目拆成12次1个月的项目,1000万的项目交易量就变成了1.2亿。

2.秒标。标满即刻返还,短时间内一进一出迅速刷高流量。

3.净值标。多次循环融资,是很多网站惯用的手法。

4.大额项目融资。单个项目融资额度上亿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同一笔款项,进出几次,交易量就自然上去了。 我们很容易的就会发现原来平台刷交易量并不难。符合两个特征即可,短期、大额。但大额的贷款一旦逾期或者坏账,将面临巨大的挑战,最终风险还是转嫁给投资者。

误区二:期限短的产品就安全

很多跑路平台都是短期产品的方式,如果平台是认真做风控并按照统一的规则评判风险的,标的长短和安全程度是无关的。很多平台往往为了满足投资者的偏好,将长期标拆成若干个短期产品,到时再续作一个,如果到时没有人继续投,很容易就资金链断裂。

误区三:有抵押物就安全

抵押物主要有两种:以房产为主的不动产和以车子为主的动产。状态良好的抵押物都会首选在银行以低息贷到款,来民间融资的抵押物多少都是有瑕疵的,实操中,陷阱多多,步步惊心,有高估房产借款人恶意破产的,有被第三人申请查封的,有手续瑕疵抵押无效的;还有一些号称抵押的,因地域政策、时间和房屋产权等问题,并没有真正做到完全的抵押登记,如抵了房子没抵地、只收房本原件没办抵押手续,甚至房产本身就没有合法产权证,上述所谓抵押实际上起不到保障作用。 汽车抵押风险更大,在一天的时间内,很难办妥贷前调查和抵押手续,为加快速度,手续办到一半就先放款,还有借款人把已抵押的车子拿到多个平台重复抵押借款,或者直接把已抵押的车子低价卖掉,人车两失的情况并不罕见。

融资融券的几个操作误区

要说融资融券投资操作的普遍误区就得先清楚融资融券是什么东西,融资融券英文是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也可以叫做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如华泰证券)提供担保物,融资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证券卖出(融券交易)的投资行为。

误区一,融资融券操作轻易满仓!融资融券是有一定的杠杆的,收益和风险都放大了,所以设了一个预警线和平仓线的,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时,券商就会向投资者发出预警,要求增加资金;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券商就会对投资者的账户进行强行平仓,这个平仓是部分平仓,标准是平仓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因此融资融券不要轻易满仓,防止风险扩大。

刚刚开通融资融券的投资者,建议前期操作的融资额不要超过2万,先找一下感觉,熟悉基本的操作规则。

误区二,做融资融券轻易补仓。许多客户开通融资融券的初衷是股票被套,想通过抵押被套股票融资补仓。强者恒强弱者恒弱作为股市很经典名言不是没有道理的,股票下跌特别是无量阴跌是一个无底洞,轻易补仓会越套套深。如果股票满仓后用融资融券账户融资补仓,原来的股票加上补仓的股票,只要遇到差行情,前面的亏损加上杠杆性的下跌,谁都伤不起。

误区三,只融资不融券。融资融券=融资+融券,意思是即可融资买股票,也可以融券(借股票)卖出。在震荡行情下,可以适当做空,利用融资融券这个工具倒差价,或者买股票后当天就有比较满意的收益的情况下融券卖出锁定收益,做一个T+0落袋为安。如遇较大利空,可先融券卖出,待股价下跌后买回还给证券公司,哪怕下跌得不多,也可以从容地买回股票锁定亏损。在这里得提醒一下广大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账户后要充分利用融券这个工具,而不是在所有行情下都一味地融资做多。

误区四,钟爱波动大的小盘股。在A股这个单向做多和T+1卖出的情况下,融资融券从侧面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做多做空双向操作和部分实现T+0交易的工具。盘子小、涨势猛,人见人爱,但也蕴含着更大的风险。首先是涨跌幅度大,抓住了一天百分之七八个点,加上融资融券的杠杆后收益就更加可观了,但做反了呢?其次是节奏变化快,踩中了节拍几次就赚大了,但有几个人能抓住的呢?所以建议选择一些盘子大的,波动较小的股票。一来节奏慢一点好把握,另外就是大盘股可融的券源多,更容易锁定收益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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