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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扣押1838.3公斤!炼制并销售“地沟油”,非法牟利构罪获刑

时间:2024-07-07
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崔鲁 李霖杰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的生命安全,但重庆的沈某夫妇却利用猪肉废弃物生产起了“地沟油”。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法院查明,沈某和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先在其家中开设私人作坊,后于2016年7月15日,由沈某个人出资注册成立炼油厂,从...

  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崔鲁 李霖杰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的生命安全,但重庆的沈某夫妇却利用猪肉废弃物生产起了“地沟油”。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法院查明,沈某和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先在其家中开设私人作坊,后于2016年7月15日,由沈某个人出资注册成立炼油厂,从事“地沟油”的炼制及销售。在生产“地沟油”的过程中,沈某从重庆市各区县屠宰场收购含有淋巴结的猪边角肉等猪肉废弃物,雇佣沈某甲、刘某甲等人炼制为“食用猪油”并销售给罗某某、刘某、王某某、庞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明知沈某生产的“食用猪油”是由猪肉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加工而成,仍多次向沈某购买,并将购进的食用猪油销售用于食品加工以及餐馆用油。2019年11月13日,沈某、李某某、沈某甲、刘某甲于生产窝点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食用猪油”1838.3公斤,猪肉废弃物1480.7公斤,以及炼油所用的活性白土等。

  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沈某甲、刘某甲受雇参与生产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王某某、庞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决沈某等8人十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没收扣押在案的“食用猪油”及生产原料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8名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对其犯罪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沈某、罗某某、刘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当前,仍有不法商家为了非法牟利,在市场上收集各种肉类废弃物用于炼制“地沟油”并予以销售,以此获取高额利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沈某等8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不仅有助于督促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诚信经营,也是司法机关倡导弘扬“公正、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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