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问题,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给我5000万,我如果亏损掉了资金要还吗。有什么后果
主要还是要看协议,因为之前一定会有书面性的文件作为留底。
之一,这个很难说,主要要看你们之前的融资协议是怎么签的,里面都会有规定很细节的条款,赔偿条款是一定会有的,具体触发条件和具体赔偿都是大家协商的结果。
第二,如果你顺利亏掉5000万那么证明你还是挺成功的,因为风投的钱是分批打的,这5000万可能分4个时间段打给你,只有你前一阶段发展符合预期才能得到下一阶段的资金,所以,如果你成功败光5000万,证明了你的项目投资人还是认可的基本就有下家接盘了。
拓展资料:
1.风险投资(英语:Venture Capital,缩写为VC)简称风投,又译称为创业投资,主要是指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一种融资方式。风险投资是私人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 风险投资公司作为一专业的投资公司,由一群具有科技及财务相关知识与经验的人所组合而成的,经由直接投资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方式,提供资金给需要资金者(被投资公司)。 风 *** 司的资金大多是用于投资新创事业或是未上市柜企业(虽然现今法规上已大幅放宽资金用途),并不以经营被投资公司为目的,仅是提供资金及专业上的知识与经验,以协助被投资公司获取更大的利润为目的,所以是一追求长期利润的高风险高报酬事业。
2. 特点 风险投资之所以被称为风险投资,是因为在风险投资中有很多的不确定性,给投资及其回报带来很大的风险。一般来说,风险投资都是投资于拥有高新技术的初创企业,这些企业的创始人都具有很出色的技术专长,但是在公司管理上缺乏经验。 另外一点就是一种新技术能否在短期内转化为实际产品并为市场所接受,这也是不确定的。还有其他那你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导致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投资具有高风险性,但是不容否认的是风险投资的高回报率。 也许最被人们熟悉但却也最不被人理解的一种投资风险是市场风险。在一个高度流通的市场,比如说在世界各地的股票交易市场,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
3. 假设对于一个特定的股票或者债券,如果它的需求上升,价格会随之上调,因为每个购买者都愿意为股票付出更多。 风险投资家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风险投资家一般都有很强的技术那你背景,同时他们也拥有专业的经营管理知识,这样的知识背景帮助他们能够很好的理解高科技企业的商业模式,并且能够帮助创业者改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中国人现在法律意识都比较的强烈,所以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很多人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喜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起诉说借钱不还的人,下面是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1
1、故意将借条写错名字,是一种借条陷阱。例如用自己的外号以及小名等打借条,这样的签名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例如张金榜出具借条,他的签字却是张哥。这样的签名是没有效力的。
2、由他人代。的借条,由于笔迹并不是当事人本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做笔迹鉴定,那么这样的借条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3、复印件借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打官司必须用原件,即便用复印件也必须要与原件核对。所以借条必须要保管原件,不能只留复印件。
4、保证人没有写明保证身份,这样的保证人签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因为保证人要一定要写明保证身份,如果是连带担保人,必须要有连带担保字样。
5、砍头息是在借款时,直接将利息扣除。例如小明借给晓东10万元,约定利息为1万元。但是在借款的时候,小明只给晓东9万,直接将利息扣除。这样的借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6、只有借条,但是却没有实际的借款关系,这样的借条是无效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实际借款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7、代他人出具的借条,是指本人并没有借款,但是却帮助别人书写借条。例如小明借给晓东十万元,但是借条却是小强写的。但是由于小明将钱交给了晓东,小明与小强之间的借款关系便是不存在的。
总而言之,在打官司的时候,即便有借条,也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定。所以书写借条必须规范标准,否则借出去的钱就很有可能要不回来。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2
1、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从事民事活动,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典》之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一个七岁的男孩子向李某借款300元的行为,因为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借款合同无效。
2、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民法典》之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比如,赵六和王五约定,王五向赵六提供借款3000元,赵六用于购买毒品,因为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民法典》之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张三和李四因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张三由于暂时拿不出钱,所以就给李四打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因为其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4、利息问题导致的无效。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预先扣除利息的,扣除利息行为无效。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所谓当时的利率,即年利率更高可以达到36%,且已履行的部分有效,尚未履行的,不得超过四倍。
(3)如果涉及到套路贷的高利贷,不但借条无效,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更高院、更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
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只有借条,实际未出借款项的。
只有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对于借贷事项达成了合意,但这一合意是否得到履行还要看出借人有无实际发放款项给借款人。如果没有给付款项,则该债务尚未形成,所以不存在还款的问题。
6、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情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7、超过诉讼时效,借款方以此抗辩的。
比如借款时约定还款期为3年,结果6年过去了,债权人也没有对该债务进行催讨。假设起诉到法院,借款人主张时效已经经过,法院则会判决出借人败诉。
《民法典》之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7种法院不认可的借条3
1、“ 过期的”借条
“过期”指的是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将不支持这种关系。此时债权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用途不合法的借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比如说,明知对方借钱是用于赌博而出借,即使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借条的一切形式要件,如果对方欠债不还,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甚至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对方犯罪后逃跑而资助,则涉嫌窝藏、包庇罪。事前同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3、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借条是在债务人被胁迫、欺诈等情形下被迫签下的,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当事人在被胁迫写下字条的时候,更好能够留下一些隐秘的证据)
4、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
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 人 *** 或者经其法定 *** 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 *** 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 *** 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借条无效。
7、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在去年2020年8月,更高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其中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
怎样识破投融资骗局
目前,中国的民营企业正在面临着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由于很多民营企业内部资金积累有限,所以其对外部资金的需求很大。而一些金融骗子正是利用了企业的急切心理,用一些鬼魅伎俩诈骗钱财。道人就经历过一次以海外融资为名的骗局。
道人在此告诫各位融资心切的创业者、企业家,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要学会识破金融骗子的融资骗局,免得上当,轻者钱财损失,重者耽误企业发展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融资
我们来看当时事情的经过:
某天,某公司的CEO给道人发微信,说他到了北京,准备与一家外国投资机构签署融资意向性协议。他表示对方已经原则上同意提供1000万人民币的贷款,利率参照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差不多在6%。道人之前为这家公司在上一年一笔300万元的股权融资提供过意见,知道公司发展得很快,但资金始终是瓶颈。收到这条信息后,我感到非常疑惑,这家公司还处于刚起步阶段,而且这家公司的规模偏小,缺乏对这种大额债务的抵押保障,外国投资者凭什么贷款给他呢?
道人在仔细了解此事来龙去脉后,基本可以确定,这家公司很可能是被以帮助企业融资为名的骗子盯上了。所以,道人告诫这位老板,在签订意向书的时候不要同意支付任何以“诚意金”等为名目的款项。
原来,在这家要融资的公司老板到处找资金的时候,有一个所谓北京国际某某投资集团的广州业务代表找到了他,声称可以通过国外资金帮助解决贷款。自己在要融资的时候听到这样的消息自然喜不自胜,这家要融资的公司给对方提供了一些基本资料。对方很快答复,表示经过初审,公司的项目符合投资方的要求,需要提供中英文的“商业计划书”。对方又声称,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容易被美国投资方接受,他们可以收取费用帮助企业主编写并翻译“商业计划书”。
这位老板觉得花这点钱写个计划书相对于融到的资金来说不算什么,就同意了。这家公司在提交了“商业计划书”之后不久,所谓的投资公司就通知这位老板来北京洽谈并签订协议,并且表示投资方已经同意按照人民币贷款利率,向这位老板的公司投资2000万元,一经实地考察后就可以发放贷款。不过,在准备签协议的时候,投资公司提出要这位老板支付10万元“诚意金”及实地考察差旅费用。因为在他们见面前这位老板找过我,听过我的建议,这位老板拒绝了这个条件,但答应以实报实销负担对方的实地考察的各项费用。最终协议没有签成,但双方答应保持联系。之后又过了不久,有新闻报道同类投资公司通过帮助企业融资的名义骗取钱财的内幕,这家公司的人就都一夜之间消失了。幸好,在这场融资骗局中,这位老板没有上当受骗。
怎么识破融资骗局?
正规的融资机构都是专业化运作,非常理性。在没有亲自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下,不可能作出决定。另外,正式的投资机构不可能收取什么“诚意金”,在签协议之前,双方都是平等的。哪一方都没有理由预收费用。
目前,有很多的融资机构巧立名义收取各种费用,希望各位企业主擦亮眼睛,不要因为着急融资就轻信这些人。最后,鸿蒙创业圈祝愿各位企业主都能够得到很好地发展,企业业绩蒸蒸日上!
国际项目融资合同的纠纷有?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
之一节 国际项目融资概述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向一个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以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特征
1. *** 提供间接保证
虽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值高,收人稳定,但存在着投资回收期长等不利因素。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无 *** 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是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
2.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本身的资产和实力。
3.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项目融资多表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
有限追索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主办人仅以投入到项目中的资产为限,不能要求项目主办者承担项目举债的全部责任。
4.风险分担
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以及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
5.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间长、融资成本高
项目融资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工作。这就必然造成复杂的融资结构,长时间的融资谈判和高额的融资成本。
三、国际项目融资的组织形式
(一)契约式合营方式
契约式合营方式,或称合作经营,是最常见的一种项目组织方式。它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
“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以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资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二)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
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是由合资双方共同投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额进行利润分配。
在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时,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物权担保,以企业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主办人除向贷款人作出有限担保外,不承担项目公司(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项目国 *** 或其机构作为项目主办人,自行投资、自负盈亏地独立经营,并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将部分工作交给承包商负责,给承包商一定的报酬。
在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时,借款人可以用项目资产和收益作为物权担保,其中包括将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权益 *** 给贷款人作为还款担保。
鉴于承包人同贷款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人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时,主要考虑项目主办人的资信、经营管理能力及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比较
1.项目主办人建立一个与其总资产相分离的经济上独立的项目单位,从而使项目主办人获得多方面的好处
项目的债务不列人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因而不会影响主办人的资信
项目主办人对贷款人仅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贷款人易于对独立分离的项目作出比较精确的评估,并能得到可靠的物权担保
2.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国际商业贷款
在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贷款人获得的担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项目预期的收益,贷款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承担着项目失败的风险。项目融资规定借款的用途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项目融资条件下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承担的风险大,因此其利率的规定比一般国际商业贷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一)项目的投资结构
项目的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是指项目的投资者对项自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其他项目投资者之间(如果项目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投资者)的法律合作关系。
采用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的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所珍及的税务结构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对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项目的融资结构
项目融资通常采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融资、融资租赁、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几种方式。
融资结构的设计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以实现预期目标。
(三)项目的资金结构
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用于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比例关系以及其资金来源。
经常为项目融资所采用的债务形式有商业贷款、银团贷款、债券、商业票据、 *** 出口信贷、融贷租赁等。
(四)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
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
项目未来的现金收益和自身的资产价值
来自项目之外的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由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的或非财务性的担保,比如长期购买(或租赁)产品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一般而言项目的经济强度高,信用保证结构就会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反之,就会相对复杂和相对严格。
五、国际项目融资的参与人
(一)贷款人
贷款人可以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 *** 的出口信贷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
(二)借款人
一般是项目投资者专门为某特定项目融资而成立的一家单一目的的独立项目公司
(三)主办人
项目主办人可以是 *** 或公司。大型工程项目的主办人除东道国 *** 或私营企业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国公司参加,以便利用外国公司的投资和专门技能,并可利用外国公司的信誉,吸引外国银行的贷款。
(四)项目使用方或项目产品的购买方
项目使用方或者项目产品的购买方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产品的长期购买合同或者项目设施的长期使用合同保证了项目的市场和现金流量,为项目融资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证方
国际项目的贷款人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有时还会要求东道国中央银行、外国的大银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证,特别是完工保证和偿债保证。
(六)项目建设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誉、工程技术能力和以往的经营历史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响到贷款人对项目建设风险的判断。
(七)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
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供应合同,向项目提供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和能源
设备供应商通过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贷款的安排,以及项目原材料、能源供应商以长期的优惠价格条件为项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对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降低项目成本和风险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机构
项目融资通常结构复杂,规模巨大,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项目投资者或者贷款人往往需要聘请具有专门技能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来完成组织安排工作。这些中介机构有项目融资顾问、法律、税务顾问、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等,他们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项目融资成败的关键。
1、项目融资顾问
一类是只担任项目投资者的顾问,为其安排融资结构和贷款,而自己不参加最终的贷款银团
另一类是在担任融资顾问的同时,也参与贷款,作为贷款银团的成员。
2.法律、税务顾问
项目融资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经验的法律顾问来起草和把关
项目融资结构要达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须有具有丰富经验的会计或税务顾问来检查这些安排是否适合于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问题或风险。
3.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
受托银行主要代表贷款人的利益设立托管账户,负责托管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监管,确保在从工程项目的收益中拨出足够的款额来清偿贷款以前,不让项目主办人动用这笔款项。
(九) *** 机构
微观方面, *** 部门可以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础设施、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某种形式的经营特许权,减少项目的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 *** 部门还可以为项目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或贷款担保、投资保险,这种贷款或贷款担保可以作为一种准股本资金进入项目,促成项目融资的完成。
宏观方面, *** 可以为项目批准特殊的外汇政策或税务政策等种种优惠政策,降低项目的综合债务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优势和可融资性。
第二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
一、国际项目融资风险概述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事件或状态。
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最初,不管是项目的主办人,还是贷款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风险的识别。因为只有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范风险,保证贷款人的贷款得以偿还,投资者的利益得以实现。
国际项目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大体可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二、系统风险
与宏观环境有关,自身不可控制的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因借款人所在国发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风险。当签订合同时的基础情况巳经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变得相当艰难或根本没有可能,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规定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二)法律风险
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法律因素。
对于贷款人来说,它既包括与国家信用相关的法律风险,又包括与借款人自身信用有关的法律风险。
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人常常处于优势地位,贷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贷款人起草和提供,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须识别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随时准备抗辩。
三、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它包括完工风险、经营维护风险等。
(一)完工风险
项目建设开发阶段的风险又称为完工风险
1.不能完工或迟延完工风险
如果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则不能产生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项目公司违约。
2.超预算完工风险
引起超预算完工的原因经常是因为预测和安排的不正确,如果没有额外的资金支持,甚至会造成项目停工,而且即使筹措到新的贷款,也会减少今后的利润,甚至可能引起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无力偿还本息。
(二)经营维护风险
项目一旦完工进人生产运营阶段,其主要的风险是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和支付投资者的股息。
如果现金流量不足,不但项目主办人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而且贷款人的贷款偿还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设开发而言,生产运营阶段要长得多,因此,生产运营阶段的风险也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风险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给,市场和营运风险、财务金融风险、技术风险等。
第三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
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是项目融资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项 *** 特许、批准文件;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合资文件;股东合同;项目公司的组织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和技术顾问合同;项目建设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约保函和预付金保函;项目的各种保险文件;使用合同;技术和运营许可证;计划部门和环境部门的批准书等
2.项目公司与原料供应商的文件
包括各种供货合同、基本设施供应合同等
3.项目公司融资文件
包括基本融资合同;担保文件;项目融资人和担保权益托管人之间的信托、协调或共同贷款人合同;融资文件;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的承销报价文件等
4.支持类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运输合同、供销合同、保险合同、外汇供应合同、出口信贷担保、多边机构担保文件等。
5.法律意见书
包括各参与方行使其项目文件或信贷和担保文中规定义务时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借款人责任的平等地位,当地法律给予某一贷款人优先地位;当地法院发布涉及外国货币的判决的可能性;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国外判决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诉讼或资产扣押的豁免权,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国际项目融资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国际项目融资是通过一系列独立的合同有机连结起来的,项目融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通过这些合同法律文件确定下来。
(一)贷款合同
项目融资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就诸如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利息支付、还款安排以及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合同事项作出约定。
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一般都涉及多方贷款人,因此经常采用银团贷款的形式。
有时贷款人还包括 *** 机构、出口信贷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那就会采取联合贷款的方式。
(二)投资合同
项目的主办人和项目公司需要签订确保项目公司具有偿债能力的投资合同。通常由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提供一定的资金:
主办人以参加银团贷款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保证项目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由主办人为项目公司提供一笔与贷款额相等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公司还债
(三)特许合同
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东道国 *** 代表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东道国 *** 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四)完工担保合同
在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签署的为了维护贷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项目主办人对完工期作出实质性的保证和担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担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保证
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建成项目
如果出现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情况,由项目主办人承担对项目的超支进行追加融资的责任
主办人保证项目公司必须满足有关项目完工的特定的财务检查等
(五)提货或付款合同
是项目公司和项目产品的买主间签署的关于买主无论是否取得项目公司生产的产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项目公司是否交付产品,买主都必须支付规定的货款,而且该货款必须能够偿还贷款和项目经营的费用。
这种合同实际上是项目产品的买主给予项目公司的信贷。
(六)经营管理合同
为加强对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项目的成功把握从而收回贷款,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长期的项目经营管理合同。
借款人与非东道国的管理公司订立这种经营管理合同有时需要获得东道国 *** 的批准,因为有的国家限制外国人参与大型项目的经营管理。
东道国 *** 也会要求在该合同中包括进一步雇佣和培训当地员工和促进技术 *** 的条款。
(七)购买合同
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规定当项目公司违约的时候,项目主办人将购买相等于贷款金额的货物的合同。
(八)先期购买合同
通常是由贷款人拥有股权的金融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项目公司预付购买项目产品的货款,项目公司得到该笔款项之后,可用于项目的建设,并对该款支付利息。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应按合同把产品交付给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这些产品转售给第三者,销售所得即用于偿还预付款。
(九)产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贷款人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主要用于自然资源开发项目。
合同通常规定,项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资源的权益和销售资源的收益 *** 给贷款人,这种 *** 一直到项目公司全部偿还贷款为止。但是贷款人只获得 *** 部分的自然资源产品的所有权。如果该部分产品的销售不足以还清贷款,贷款人则无权再请求补偿。
第四节 *** 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一、 *** 特许
特许合同是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所在国 *** 的代表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项目所在国 *** 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和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对很多大型项目来说,如果不先取得项目所在国 *** 的特许或许可,就无法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因而特许合同往往是进行项目融资的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融资所采用的法律结构。
特许合同规定的内容:
特许权利的授与、特许经营建设的范围、特许合同的期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等
项目建设、经营阶段的有关问题,主要包括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修的标准,项目产品的质量标准,项目与现有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
*** 提供的协助,包括 *** 提供的财务协助如是否提供融资、保证等及其他协助,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协助的提供方式
财务问题,包括项目成本计划与回收方案,外汇的兑换及其汇出以及税务等
所有权问题,包括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是否拥有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是否有权以项目设施对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担保,以及期满时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证
其他事项,如保险、特许合同终止、违约处理、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 *** 承诺
项目融资的 *** 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 *** 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 *** 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与态度。
*** 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诺一般涉及税收优惠、外汇风险、原材料供应和土地征用等。
*** 对国际项目融资的承诺,不同于一般外资项目的保证, *** 只是针对项目融资中“特许合同”而作出承诺。
项目主办人/贷款人在项目融资中所获得的 *** 承诺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民法保证:第三者出面而进行的担保
*** 承诺:主要是 *** 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承诺
2.内容不同
民法保证:针对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具体行为包括经营方面的损失
*** 承诺:是对官身行为或事实承诺,主要针对 *** 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会为经营损失承担责任
3.有无主从合同关系
民法保证与原合同有主从关系
*** 承诺则无主从关系
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民法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约定的具体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 承诺仅为追究 *** 责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适用规范不同
民法保证适用民商法
*** 承诺可能导致国家间的纠纷,因而是具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性质
6.行为性质不同
民法保证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活动,属于私法行为
*** 承诺是对其愿意承担的政治风险、违约责任的承诺和放弃豁免表示,与国家 *** 、政策等政治关系密切联系,可视为公法关系
三、 *** 推动
1. *** 通过“排他条款”维持主办人对项目的独占性
*** 通过“排他条款”解决项目融资中的市场禁入问题
2.“更优惠待遇条款”确保项目公司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
“更优惠待遇条款” 通常规定, *** 对项目公司采取不歧视政策, *** 对项目公司承诺使其享受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项目公司能够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条款”和“替代条款”使贷教人获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权
“介入条款”是指项目公司发生违约事件后,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有权获得较长的更正期间。除了贷款人决定放弃项目,否则 *** 不能立即终止合同,收回项目
“介入条款”通常由“替代条款”来支持
“替代条款”赋予贷款人推荐第三人来替代项目公司的权利
四、 *** 监管
1. *** 对项目公司的价格控制或审核
为防止项目公司对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架构中,在约定独占性条款、赋予项目主办人以独占权的同时,也了“价格控制或审核条款”,对项目主办人作相应的限制
一个由 *** 机构代表和项目公司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审核。该专门机构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定价有否决权
2. *** 对项目公司正常营运的监管
在项目公司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是该领域中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 *** 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决权
*** 认为必要时,也可自己介入并接管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
3. *** 违约事件的更正期
根据更正条款,对于 *** 的任何重大违约,在项目公司向 *** 发出要求更正违约的书面通知之后, *** 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 *** 对项目的收回权
第五节 项目融资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
1.我国立法对境外项目融资的定义
境外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的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收人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2.境外项目融资的适用领域
从国际经验看,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部分基础设施行业和少数重化工行业
在基础设施行业,项目融资主要用于电力、收费公路和桥梁、电讯行业、供水及污水处理等项目
在其他行业包括炼油、石油、天然气开发等项目
3.境外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提供的银团贷款或出口信贷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者商业票据
国际金融组织中的私人贷款部门,如国际金融公司、亚洲银行私人贷款局等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或联合融资
当项目涉及大宗设备或产品出口时,有关 *** 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者出口信贷担保。
4.我国对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管制度
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我国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对投资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
对项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确的要求
对项目的担保作出严格限制
对项目公司的外汇调度及外汇账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将项目融资纳入外债监管范围
对于外方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实务发展
【案例4.1】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项目合作中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下称“深电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实业家胡应湘的合和财团、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而专门注册的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合和公司”)
项目合作期为10年。
在合作期间,深电公司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之一,提供项目适用的土地、工厂的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或付款”性质的煤炭供应合同
第三,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预付款”性质的电力购买合同
第四,为合和公司提供一个具有“资金缺额担保”性质的贷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项目最后支出大于项目收入,则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合和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安排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在合作期内经营电厂。
合作期满,合和公司将深圳沙角B火电厂的项目资产无偿地移交深电,退出项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权利是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电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
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 *** 指定的担保人为深电公司在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担保,该担保的权益被 *** 给美国花旗银行为首的46家国际银行。同时广东省 *** 也以自己的名义为深电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据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以美国花旗银行为首46家国际银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电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结构。
案例4.2 广西来宾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广西来宾电厂采用国际项目融资方式,利用国际资金达6.2亿美元。
该项目由法国电力中标投资。后总装机容量达25万千瓦的来宾电厂A厂以TOT方式出售15年经营权给外来投资者。
该项目获得美国《资本市场》更佳融资奖。
【案例4.3】日照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日照电厂项目之一次成功地从海外获得无中国 *** 和金融机构担保的35亿美元贷款。
日照项目的合同结构是相当繁复的。整个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营合同为基拙,又分为两大部分5个层次,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不仅有各投资方、贷款银行、项目总承包商,而且还包括了国内相关电力燃料公司、电网公司、国内外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当一批负责设计、施工、调试的国内企业,总计30多家。
汽车“以租 *** ”陷阱多风险大,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存在哪些乱象?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乱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渠道商通过抬高购置价来赚取差价,二是消费者容易被合同“套路”,三是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回收租赁车辆。由此可见,汽车融资租赁虽然是一种新经济模式,但该行业的乱象并不少。
一、渠道商抬高购置价
渠道商抬高购置价是为了在汽车融资租赁过程中赚取更多的差价,是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简单来说,就是渠道商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向消费者虚报购置价,从而将车辆卖出更高的价格,以此来利用其中的差价为自己谋取更多的资金收益。
二、消费者容易被合同“套路”
在消费者购车时,部分商家会向消费者宣扬汽车融资租赁的好处,又或者是通过误导消费者认为融资租赁是通过银行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从而忽悠消费者办理融资租赁服务,最终导致消费者被融资租赁合同所套路。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车时往往并不知道自己签订的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等他们明白过来时才发现自己被商家套路,并且还莫名地背负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收回租赁车辆
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回收租赁车辆算是该行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通常来说,出租人往往会通过第三方公司对承租人进行催收,以此来降低自身可能会承担的法律风险。而对于第三方公司来说,能否成功回收汽车决定着他们的业绩,所以他们往往会采用一些不合理的手段来进行收车,让承租人苦不堪言。
综上所述,汽车租赁行业的乱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渠道商抬高购置价,二是消费者容易被合同“套路”,三是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收回租赁车辆。
套路贷的四个特征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及软硬兼施“索债”等。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及软硬兼施“索债”等。
套路贷犯罪的五个主要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不法分子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或通过中介,寻找急需用钱或征信存在问题的被害人,以无需抵押即可提供贷款为名,降低贷款门槛。
二是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之后再以“考察红包”“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三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向被害人发放一部分贷款,以分期支付借款的形式,要求被害人反复签订合同,却并不告知被害人还款方式、时间等,以此造成被害人违约。
四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
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然后层层“平账”“再借款”,使债务“滚雪球”。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以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被"套路贷"前的应对办法
1.不要轻易相信主动给你打 *** 的 *** ,当天放款。真正的贷款,出借人把安全放在之一位,谁那么好心会无抵押、无条件贷款给你。
无抵押的背后,是你的生命、身体、名誉、家庭、学业、工作、生活等等做的原始抵押,还不起钱的结果就是上述全部或部分受到严重的影响。当初借款有多容易,最后催款就有多难受。
2.学习法律常识。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还没有支付的只支持24%的年息,已经支付的支持年息36%。这些都包含了违约金、手续费、罚金、滞纳金等等各种费用在内。这些知识很简单,但能有效帮你识别很多"套路"。
3.签订协议的时候瞪大眼睛,谨防入套。凡是和口头说的不一致的地方都要拒绝,借五千就写五千。把你的真实意思写在合同中。对所谓的借贷合同要仔细研究所有协议条款。
很多人签订协议根本不看,听对方说说就签字,这种大意是造成损失的更大原因。我们平时购房、买保险、借款,这些重要的交易,怎么可能不看合同?很多正常的商业活动都有一些小陷阱,吃亏的也不止一个两个,只是很难上升到诈骗的高度而已。